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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机构改革(三)(2/3)

“这是要双规的节奏……”梅晚忍不住说。他就坐在距离萧山很近的地方,为建筑总公司的负责人,当然知自家公司是“重灾区”,“这是多多错,不不错。”

元老,仅限于生在旧时空的穿越者,目前仍旧存活者不论有无政治权力的,一律收元老年鉴。总计522人。

下面的话萧山没听清,不过光这几句也够让他暗暗皱眉了。难怪在起草议案的时候姬信等人力排众议,非要将纪律条例的事情提请大会审议。原来还有这档事!说起来元老多搞几个女人不算什么:嗣多多益善。大不了办公厅来抚养。由此败坏了风气就不好了。

《关系法》规定,元老与归化民、土著建立婚姻或者同居关系的,必须向办公厅行报备;收养女的亦需及时报备,未能及时报备的,元老院不承认其民事关系。

归化民,凡是在元老院治理下的本时空百姓,经登记籍手续的,不论族、民族、国籍、别。均为归化民。

姬信的发言引起了很大的争论,首先是纪律条例这个东西让许多人觉得不,似乎剥夺了元老们为所为的权力,不过多数人认为这个纪律条例还是可以接受的,毕竟一个元老毫无约束的话,他的为所为也会侵犯到其他元老的权益。正如许多元老曾经就元老不负刑事责任产生过忧虑:互相敌视的元老之间不能互相伤害,但是大可以通过侵害对方元老边的亲近归化民――诸如直接一枪毙了元老的生活秘书之类的――来恶心对手。

第三是在元老院公开统治下的,未接受过净化但是已经登记籍,正常缴税的本时空土著。

现在纪律条例里明确了说明。元老一旦被元老院荣誉法定罪,只免除承担刑事责任,不免除民事责任,同时在元老院内执行纪律分。有了分记录之后,将会在任公职和行使元老权力上受到限制。这样大幅度提了元老“来”的成本。

接着是关于预防元老职务腐败的,姬信首先回顾了目前在元老中间存在的腐败现象,指现阶段元老的职务腐败呈现的特是小额度,非现金,多以人情往来的面貌现。腐败的发区目前主要集中在航运、商业贸易、建筑业,主要表现形式为接受归化民和土著馈赠吃请;不经手续随意发包工程;未执行招投标程序销售和采购商品;不经用人手续为归化民安排和调动工作……

姬信发言的第三分是早就有元老提过的《与土著关系法》草案,现在正式更名为《与归化民和土著关系法》。这个法案将元老与归化民和土著之间的各民事关系用法律文件的形式规定下来。当然这一法律文件只行使在元老院内,对外不予公布。

“梅总,话可不能这么说。”没等萧山开,冰风说,“我看的确得整治整治了。现在也闹得太不像话了:一个女孩跟元老搞上了,七大姑八大姨都跟着犬升天。归化民和土著都在动这个脑。一个个的正经事不专心,光想着怎么钻营:有女儿的想送女儿,年轻没女儿的指望元老瞧上自己的老婆大姨小姨……”

虽说在本时空。靠女人钻营上位不是什么稀罕事,社会风气对此也是认可的。但是元老院本有改造社会风气,建立“新德”系的理想。元老作为上位者,在这个方面必须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

第一是“元老家属”,包括:元老在本时空生的女;元老有正式法律手续的归化民偶或同居关系存续中的生活秘书;元老在办公厅办理过收养手续的养女。

织、谋害元老、漏元老院机密和破坏大业这几项在第二次全大会上规定的条款之外。明确规定元老在无授权非职务行为状态下不得侵害归化民和土著的人和财产;元老与归化民和土著之间的关系必须遵守《与归化民及土著关系法案》。

土著,不在元老院直接统治下的本时空百姓均为土著。

元老可以通过购买、继承、陪嫁、馈

“……凡是过去犯有这样或者那样错误的同志。元老院既往不咎,但是对第三次全会之后还不收手,继续重复这样错误的同志,将执行必要的纪律分。”

第二是直接为元老院服务,接受过净化程序的、工人(农业工人)、军人和学生。在黄区以外活动的,暂时不能接受净化的,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亦可归第二归化民行列。由元老院购买。经过净化的契约和元老私人拥有的婢亦在内;不包括从东南亚输隶和判苦役的囚犯。

《关系法》将归化民细分为三类。依次享受不同的政治权力和公民待遇:

《关系法》首先定义了元老、归化民和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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